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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与会计永久性差异项目一览表

时间:2013-11-04 14:53来源:金桥税务所

 

序号

永久性差异项目

产生永久性差异的原因

1

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每七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每二十六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财税[2009]87号: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财税[2008]151号: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2

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至八十五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4

减计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5

减免税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及《企业所得掊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至九十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1)企业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税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2)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玄虚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税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宾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投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6

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九十六条规定,企业下列(1)、(2)项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一百万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7

创业投资抵免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8

不征税收用于支出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9

超过扣除标准的五险一金

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超过标准缴纳的部分,不得扣除。

10

超过扣除标准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财税[2009]27号: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11

超过扣除标准的商业保险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12

借款费用

(1)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货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货款利率为年利息12%)。(2)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2008]121号《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09]312号:《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13

职工福利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4

工会经费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先遣队

15

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6

改变用途的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17

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加收利息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定价,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款,被纳税调整补缴税款而加收的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

18

捐赠支出

(1)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过部分,不得扣除。(2)非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扣除

19

罚款、罚金、滞纳金

(1)向行政部门支付的罚款、滞纳金不得扣除;(2)向司法部门支付的滞纳金、罚金不得扣除

20

没收财物

因违法经营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21

非广告性赞助支出

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22

非法支出

贿赂、回扣等非法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23

未经审批的财产损失

企业财产发生非常损失,由于证据不足或者超过审批期限,未获得审批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24

关联交易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定价,并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税法规定的纳税调整方法,调增收入额或调减扣除额,或按照法定的程序核定应纳税得额

25

个人消费

个人消费性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26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责任编辑:金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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