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1、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2、领购。 一般纳税人凭《专用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领购专用发票。 3、开具。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开具时要求: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4)按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汇总开具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4、缴销。 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纸质专用发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发票数据电文。 5、认证。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 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6、抄报税。 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报税是纳税人持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向税务机关报送开票数据电文。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在申报所属月份内可分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殊用途,在使用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问题,甚至有些人不惜铤而走险,走上犯罪的道路。因而税法规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的禁止情形。下面我们就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禁止的情形做以下说明。 1、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 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责任编辑:金桥) |